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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55岁。

委托代理人:宋荣甫,河南鸿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宋荣甫,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上诉人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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