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锡山市合金线材厂。
复议申请人锡山市合金线材厂因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2、裁定追加宋某某、宋某某为被执行人,偿付天润公司欠申请人的货款x.93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复议人应按照申诉处理,不应该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锡山市合金线材厂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风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