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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市合金线材厂申请复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锡山市合金线材厂。

复议申请人锡山市合金线材厂因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2、裁定追加宋某某、宋某某为被执行人,偿付天润公司欠申请人的货款x.93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津县人民法院(2007)孟法执指字第14-X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复议人应按照申诉处理,不应该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锡山市合金线材厂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某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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