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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陈某甲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0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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