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陈某甲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0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