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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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甲等四人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乙(又名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0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丙(曾用名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及辩护人李春雨,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被害人丁某戊及诉讼代理人周善俊、被害人张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李威亚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8日下午14时许,白某乙、白某丙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崔某某发生纠纷,白某乙、白某丙、程某甲、程某丁某李军舰(在逃)上前殴打崔某某及崔的丈夫张某某,在殴打过程某同村开诊所的丁某戊前来劝架,程某甲将丁某戊推倒在地,造成丁某戊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属轻伤,丁某戊的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白某乙、白某丙、程某甲、程某丁某述,被害人丁某戊、张某某等人陈述,证人肖某、丁某己等人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1、张某某的轻伤不是程某甲造成的,程某甲不应承担致张某某轻伤的刑事责任;2、程某甲推开丁某戊,只是不让他管闲事,没有伤害丁某主观故意,丁某路滑摔成重伤,程某甲的行为是过失致人重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程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被害人张某某均系本市驿城区X村X村民。2010年2月18日下午14时许,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村外喝酒回来,行至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外路上时,因白某丙踢烂了张某某堆放在路边的啤酒瓶,四被告人与张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妻子)发生争吵后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某,丁某戊(在胡庄开诊所)上来劝解程某甲,程某甲将丁某戊推倒在地,致丁某戊头部受伤,四被告人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戊右颞骨骨折、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九级伤残;张某某左眼眶内壁及左颧骨骨折,构成轻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已得到张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程某甲赔偿被害人丁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得到丁某戊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1)程某甲供述:2010年2月18日中午,大姐程某甲的女婿李某某从湖北回来走亲戚,喊我去她家(驿城区胡庄新区)吃饭,一起去的有我、外甥白某乙、白某杰、程某丁。饭后,我让大家去我家来牌。我和白某乙、白某杰走在前面,李某某、程某丁某后跟着,走到张某某家门口西边的路上,看见有一大堆空啤酒瓶在路东边堆着,白某杰往那堆啤酒瓶上跺了一脚,啤酒瓶响了起来,张某某的老婆崔某某听见响声,从家里走出来说:“你跺俺啤酒瓶干啥”白某杰说:“恁啤酒瓶子挡着俺路了。”崔某某说:“这是公家的路,放点啤酒瓶子碍你啥事”因为白某杰喝多了,双方便吵起来了,崔某某上前推白某杰,白某杰是小孩儿,不懂事,他们两个便厮打在一起,张某某从家里出来看见后回到院内拿了一把铁耙,上去夯白某杰,白某杰用手挡,我和白某乙一块也上去打。后张某某的儿子和儿媳也出来了,张某甲拿了把铁掀,拍白某乙时,白某乙躲了一下,挂着了脸。我在夺张某某手中铁锹时,用拳头往张某某身上捶了几下,记不清打哪了。然后老丁(张某某家对面开诊所的医生)过来劝架,他拉着我的衣服,我往后推了一下把他弄倒了,他倒地后我们五个没有人打他。李某某和程某丁某在我们厮打时过来的。

白某杰头上有一个口,淌血了。白某乙脸上挂破了点皮儿,没有出血。别的人没有受伤。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程某甲辨认出同案犯程某丁(又名程X)。

(2)白某丙供述:2010年2月18日中午,在我姨夫姚某某家喝酒的有程某甲、程某甲、姚某某、李某某、程某丁,我哥白某乙还有我。喝到下午2时许,有人提议去我舅程某甲家玩。程某甲、李某某、程某丁、我哥白某乙和我五人一块儿走到张某某家门口西边的一条路上时,我看见路西边有一大堆啤酒瓶子,就上前踢烂了一个啤酒瓶子,张某某的老婆从家里出来边骂边说:\"你踢我瓶子干啥\"我说:\"你骂谁啊\"我们两个对骂起来。程某丁某喝醉了,掂着啤酒瓶往地上又摔了两个。张某某的老婆过来拽我衣服,我们两个便厮打起来,张某某这时从家里掂了一个铁耙子,出来夯我,我用胳膊挡了一下,蹭着了头。我舅程某甲过来跟张某某夺铁耙子,我哥白某乙上前打张某某,我、程某丁某李某某也过来用拳捶张某某,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和他儿媳从家里出来,张某甲掂了一把掀,他媳妇从地上随手捡起一个啤酒瓶子,张某甲拿着掀往我哥白某乙头上拍,张某甲的媳妇拿着酒瓶子往我哥白某乙的头上夯了一下,我看见我哥头上淌血了,就上前打张某甲,我用右拳打张某甲的右脸,张某甲又打了我一拳,就这样你一拳我一拳的互相打。张某某也被我舅程某甲推倒在地,张某某的脸磕在了水泥地上,脸出血了,张某某站起来和我舅程某甲对打,具体咋打没看清。在我舅和张某某夺铁耙子时,张某某家对面开药铺的老丁某来拉架,他拉偏架,只拉我舅,我舅就推了老丁某下,老丁某仰面倒在地上。打架持续了一、两分钟。老丁某地后我们五个没有人打他。

另供述:当时为躲避从其身边同向行驶的机动三轮车,踩到了张某某家堆在路旁的啤酒瓶,就朝啤酒瓶堆上踢了一下,踢烂了一个啤酒瓶。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丙辨认出同案犯程某丁。

(3)白某乙供述:2010年2月18日中午,我大姨程某甲的女婿李某某、我舅程某甲,我大舅程某文的儿子程某丁、我和我弟白某丙在我大姨家喝酒。下午2点,我二舅程某甲让去他家打牌。我和白某丙、程某甲,还有程某丁某李某某我们五个人一起出门,走到张某某家门口时,他家收购的啤酒瓶子堆在路边,白某丙喝晕了,就用脚跺了他家的啤酒瓶子,张某某的老婆崔某某听到响声就、从屋里出来,骂白某丙,白某丙就和她对着骂,骂着骂着,白某丙和崔某某就厮打在一起。这时张某某也从家里出来,看到崔某某在和白某丙厮打,就拿了一把铁耙子,往白某丙头上夯,程某甲和我就上去给白某丙帮忙,我和程某甲上去夺张某某的铁耙子,并且用拳捶、用脚跺张某某,这时我弟、程某丁、李某某也过来用拳捶张某某。正打着,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和他儿媳妇从院里出来,张某甲手里拿一把铁锨往我头上拍,张某甲的妻子也用啤酒瓶子夯我,我弟就赶紧上前打张某甲,这时在我们村开诊所的老丁某来劝架,老丁某着程某甲,老丁某偏架,他只拉我二舅程某甲,不拉张某某,程某甲用手一推,把老丁某面推倒在水泥地上。派出所的民警后,把我和程某甲被带到派出所。

我往张某某的屁股上跺了一脚;白某丙用拳头往张某某的胸口处、头上和脸上打了几拳;程某甲用拳头往张某某的身上、脸上和肚子上打了几拳;程某丁某李某某也往张某某的身上、脸上、头上打了几拳。

还供述:当时白某丙是因为躲避行驶的机动三轮车,踩到了张某某家堆在路旁的啤酒瓶,就朝啤酒瓶堆上踢了一下,踢烂了一个啤酒子从而引起双方对骂的情况。

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乙辨认出同案犯程某丁。

(4)程某丁某述:2010年2月18日中午,我姑程某甲的女婿李军舰从外地回来过年,我和我叔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一块去陪客。下午2点,我叔程某甲让去他家打牌。一行五人走到张某某家门口时,张家收购的啤酒瓶子在路边堆着,挡了路,白某丙喝晕了,就用脚跺啤酒瓶子,张某某的老婆崔某某听到响声从屋里出来骂白某丙,白某丙和她对骂,骂着骂着,白某丙和崔某某就厮打在一起,这时张某某也从家里出来了,拿了一把铁靶子往白某丙头上夯,但是白某丙用手挡了一下没有夯到,这时我叔程某甲、白某乙就上去给白某丙帮忙,白某乙和我叔程某甲上去夺张某某的铁耙子,并且用拳捶、用脚跺张某某。我也上去用拳头往张某某头上捶,并且用脚往张某某的身上跺了两脚,这时李军舰也过来用拳捶张某某。我不知道张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和他儿媳妇是什么时候从院里出来的,他们也和我们厮打。后在我们村开诊所的老丁某来劝架,我看到老丁某着程某甲,程某甲用手一推,把老丁某面推倒在水泥地上。那天我们五人共喝了四、五斤白某

2、被害人陈述:

(1)丁某戊庭审时的陈述:2010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骑自行车去胡庄诊所上班,走到胡庄村X路口北边一点的时,看到张某某的老婆崔某某正在和同村的程某甲还有其它四个年轻人吵架,就上去给程某甲说:“她都五六十了,你们别和她吵了,你们都回去吧”,程某甲说:“你一个外地开诊所的管那么多闲事干啥”,说着就用手拽着我的衣领,用手把我仰面推倒在地上。不记得是否有其他人打我。

(2)张某某陈述:2010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我和老伴崔某某在家里听到门外堆放的啤酒瓶子有被砸碎的响声,崔某某就慌忙出去看,过了有两三分钟,我也出去了,看到白某兄弟俩在摔酒瓶子,我老伴在骂,当时邻居程某甲在路西北边站着。我看到这个情况后,就说:“你们别摔瓶子了,都走吧”,但是白某兄弟俩不听,继续摔瓶子。我老伴就上去和白某兄弟俩厮打,我老伴被打倒后,程某甲过来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我们就相互厮打,在打的过程某白某兄弟俩也过来打我,用拳打我的头、脸,用脚往我身上踢,还用啤酒瓶子砸我的头,我用右手挡住,右手被砸流血了,另外程某甲哥的儿子,还有旁边站着的那个30多岁男的,也过来打我,用拳打我的头,这时开诊所的老丁某去劝架,让我们别打了,程某甲过去抓住老丁某衣领子,伸脚一拌,用手往老丁某口处推了一下,老丁某仰面摔在地上了。正厮打时,我儿子张某乙和我儿媳妇王某某从院里出来,问咋回事,程某甲上前朝我儿子腰上打了一拳,然后我儿子就往院里跑,程某甲还有白某兄弟俩就拿着转头、酒瓶子,跑过去砸我儿子,我儿子的头被砸流血了,我回院里拿了一把铁耙子,想过去给他们打,被白某兄弟俩拦着把铁耙子夺走了,然后我儿媳妇王某某也过来拉架,也被打。后我儿媳王某某打电话报警。

我的左眼受伤,眼眶疼,左侧太阳穴附近也疼的很,右手受伤流血。

3、证人证言:

(1)崔某某(女,60岁,系被害人张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下午2点钟,我和老伴张某某在家里听到门外边有人在砸啤酒瓶子,我急忙出去,看到程某甲,还有程某甲哥家的儿子,程某甲外地的一个亲戚,这个男的有30多岁,三个人在我家门口外边站着,另外还有我村白某家的两个儿子白某和白某丙,在砸我家门口堆放的啤酒瓶子。我看他们像是喝醉了酒,就劝他们回家,别砸了,他们反而砸的更凶,这时张某某从院里出来,也劝他们别砸瓶子了,让他们走。但是他们不听,我就上去拉白某兄弟俩,那兄弟俩用脚踢我,程某甲过去用拳头打我的左眼,然后把我推倒在地上。我丈夫就过来跟他们厮打,程某甲上去打我丈夫,接着另外那四个人也上前打我丈夫,这时在我村开诊所的老丁某来劝架,程某甲上前抓住老丁某口处的衣领子,伸腿一拌,用手推了一下,把老丁某面摔倒在地上。后我儿子和媳妇也从院里出来,跟他们厮打。

(2)张某乙(男,系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在家睡觉,听到我爸在外面和别人争吵,穿着秋衣就出去了,见我妈躺在地上,邻居老丁某在路上躺着,另外俺村的程某甲、白某兄弟俩、程某丁,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他们五个人在围着打我爸,我爸在用手推对方,我问咋回事,程某甲就开始打我,白某、白某的弟也一起上前打我,我一直没还手,我妻子王某某把我拉到院里关上门,没敢让我出去,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王某某(女,系张某某儿媳妇)证言证实:我出门时,看见婆婆在地上躺着,公公在和程某甲、白某兄弟俩撕打,俺庄的程某丁某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这五个人围着我公公,同时我听见我丈夫喊“咋了,咋了”,这时对方几个人一起围向我丈夫,程某甲先动手打了一拳,白某兄弟俩也动手打,我往后退,我丈夫也退,被挤到我家门口,这时我见程某丁某里拿了一块砖头跑到我家门口想砸人。我回到院里拿了一把铁锨拍了对方的人一下,就锁住院门报警。

(4)郭某某证言证实:那天中午我骑自行车到胡庄收啤酒瓶,见有四五个年轻人正在摔打啤酒瓶,那家老婆出来阻止不让摔,几个喝醉酒的人和老婆撕扯,过一会儿旁边过来一个老头劝架,我看也没劝住,劝架的老头被一个个子不高的人打了一拳,打在老头胸部,后来我看老婆也倒在地上,收啤酒瓶的老头和他儿子后来也出来了,他们和那几个人打起来。当时场面很乱,我只看见老婆倒在地上,没看见其他人受伤.

(5)证人肖某(男,胡庄村民)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下午2点多,我听到东边的路上有人吵闹,出来看到五个人喝醉的人在和张某某的老婆吵架,张某某从家里出来后这五个人与张某某厮打,被邻居拉开。这五个人往北走,刚走没多远,张某某的儿子和儿媳妇王某甲,也从院里出来,王某甲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朝那五个人砸了过去,正好砸在其中一个人的身上了,这五个人就恼了,跑回来与张某某一家厮打,后张某某回到自家院里拿了一把铁耙子,出来往这五个人当中的一个人身上夯,也没有夯着,随后这五个人过来围着张某某,夺张某某手里的铁耙子,并拳打脚踢张某某,这时在村里开诊所的老丁某来拉架,被这五个人中的其中一人(没看清是谁)用手推了一下,老丁某面摔倒在水泥地上,我过去把老丁某起来。

(6)范某某(男,胡庄村民)证言证实:2010年2月18日中午2点多,我在家门口站着,看到西边路上围好多人,过去看见张某某的老婆崔某某在地上躺着,另外见我村的程某甲和三、四个年轻人围着张某某在打,后见张某某的儿子张某乙和儿媳从院里出来,张某乙和他媳妇就过去与程某甲他们厮打,程某甲一方就有人过去追着张某乙和王某某打,打张某乙和王某某的人还拿的有砖头和瓶子,张某乙和王某某就跑回院里了。还听俺村上的人说,开诊所的老丁某去拉架,被人推倒了。见俺村的程某甲领着三四个年轻人在围着张某某相互厮打。

4、鉴定结论:

(1)(驻)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及驻申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证实:丁某戊右颞骨骨折、右额颞部硬膜外下血肿,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九级。

(2)(驻)公(刑)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及驻申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左眼眶内壁及左颧骨骨折,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

(3)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驿城区X村委胡庄张某某家西院墙南北路上。

5、书证: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0年3月10日,公安人员从姚某某位于小刘庄村X组的家中搜出涉案犯罪嫌疑人李军舰的照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白某丙、白某乙、程某丁某事责任的年龄。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在小刘庄被抓获。程某丁某逃后在芜湖县被抓获的情况。

4、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军舰已上网。

5、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重新询问证人肖某、郭某某证实丁某戊是被别人推到在地上的。

6、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证实:张某某家中的啤酒瓶子散乱的堆放在路边。

7、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某家院墙外堆放的啤酒瓶确实影响村民出行的情况。

8、调解笔录、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妥善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某程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程某丁某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轻伤,程某甲故意将上前劝解的被害人丁某戊推倒,致丁某戊重伤,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四被告人在伤害被害人张某某过程某,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共同承担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的法律后果,对程某甲辩护人所持“程某应承担轻伤后果”的意见,不予采纳。程某甲一人致被害人丁某戊重伤,其还应单独承担致人重伤的法律后果,程某甲作为思维正常的成年人,应明知将被害人推倒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对辩护人所持“该行为属过失致人重伤”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均系农民,无前科,是家中主要劳动力,案发前与被害人并无恩怨和矛盾,此次案发系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考虑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可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白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白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程某丁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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