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洛阳市涧西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洛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张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兴、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