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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某某乡某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某某乡某二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被告欧某某,男

2010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被告提出山林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126元,合计1516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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