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被告欧某某,男
2010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被告提出山林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126元,合计1516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