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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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