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3月14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借款,但被告高某某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
被告高某某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王某,也没有向原告王某借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内容是被告写的,但是这张借条是XXX逼着被告写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8年3月14日借给被告高某某现金30万元,被告高某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一张内容为借王某现金30万元整,用期一年,没有利息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签名借条一份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于2008年3月14日借原告王某现金30万元,事实成立,原告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高某某称其借条是XXX指使被告所写和并称是XXX逼着被告所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以此称30万元借款不存在,不还此款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借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此款原告王某已垫付,待履行上述款项时由被告高某某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贵
审判员秦晓歌
审判员董合义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