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因与宋××、朱××、洛阳市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承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雷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