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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因与宋××、朱××、洛阳市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承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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