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五羊新城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X路洛阳桥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越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f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