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一审被告王某己、王某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