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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科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科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盾公司)与河南科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已将欠款9.1万元还完,虽然逾期还款7个多月,但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判令兰盾公司给付违约金6.6万元明显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科创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兰盾公司与科创公司达成的《合作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约定较高,但由于兰盾公司在一二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兰盾公司放弃抗辩权,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在查明兰盾公司已将投标保证金9.1万元支付科创公司的情况下,仍然判令兰盾公司向科创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9.1万元虽然不当,但该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兰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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