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科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盾公司)与河南科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兰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盾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已将欠款9.1万元还完,虽然逾期还款7个多月,但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补充协议判令兰盾公司给付违约金6.6万元明显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科创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兰盾公司与科创公司达成的《合作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约定较高,但由于兰盾公司在一二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兰盾公司放弃抗辩权,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在查明兰盾公司已将投标保证金9.1万元支付科创公司的情况下,仍然判令兰盾公司向科创公司给付投标保证金9.1万元虽然不当,但该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兰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兰盾安防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