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又名尹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份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杨某,生于X年X月X日。在婚生子杨某6岁时被告外出打工,开始几年还经常回家,往家中带点钱,后来就很少回家,现已有6年多时间被告没再回家。原、被告之间没有一点夫妻感情,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杨某细XX,1998年后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已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杨XX已满18周岁,已独立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琴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刘兆旺
审判员伍进良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