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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不准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宋某某与姚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宋×。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姚某某将其嫁妆拉回娘家后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3月23日,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宋某某抚养。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姚某某与宋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宋×由姚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姚某某自行负担;

三、一审诉讼费300元由宋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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