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郑某铁路公安处郑某车站公安段抓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某人邓某某,河南阳夏(略)事务所(略)。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郑xx、崔xx、郑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郑某某、郑xx、郑xx赔偿其经济损失,现因郑xx刑拘在逃,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先就刑事部分进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郑xx、崔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广林、李越,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某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村村民郑xx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伙同其伯父郑xx、叔父郑xx等人非法闯入郑xx家住宅,并将郑xx及其妻子崔xx、儿子郑xx分别打伤。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郑xx之伤为轻伤,崔xx和郑xx的伤均为轻微伤。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某之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表示无异议,但辩某自己只和郑xx发生了打架,没有打其他人,认为自己错了,十分后悔,请求从轻处理。
辩某人辩某某,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村村民郑xx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存有矛盾。2009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的祖母赵xx因宅基地与郑xx之妻崔xx及其子女发生纠纷,后赵xx躺在郑xx家院内。被告人郑某某听说此事后从周口市X村。200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和其伯父郑xx(另案处理)、叔父郑xx(刑拘在逃)等人闯入郑xx家中并对郑xx及其妻子崔xx、儿子郑xx实施殴打,致郑xx、崔xx、郑xx受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郑xx右侧第4前肋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轻度移位;腰椎1、2左侧横突骨质连续性中断,属轻伤。崔xx右眼睑青紫肿胀,左下额肿胀,下唇口腔粘膜有一挫伤等,属轻微伤。郑xx伤情属轻微伤。崔xx对其伤情申请重新鉴定,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学复核鉴定,崔xx右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另案被告人郑xx对郑xx、崔xx的伤情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xx胸部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腰1、2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崔xx右胸第四肋骨骨折,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方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崔xx陈述:昨天上午,因为宅基地的事,我们和郑xx家母亲发生矛盾纠纷啦,后郑xx家母亲躺在我家院子里赖着不走,派出所的去找我们支书郑xx时,郑xx、郑xx、郑xx、郑xx家王集的那个外甥一穿白方格上衣戴眼镜的人,还有一个穿白上衣的人,还有几个妇女一块冲进我院,郑某某用一个半尺多长的小刀正好扎住我的嘴里头,把我下唇内侧扎伤啦,郑xx又朝门上跺了一脚,把门跺开啦,然后,郑xx、郑xx、郑xx还有郑xx家那个带眼镜的外甥,还有一个穿白上衣的男人,就进了我家堂屋门,郑xx一拳把我打倒啦,郑xx、郑某某、郑xx家外甥对着我一阵乱跺,把我打的起不来,他们几个怎么打的我儿郑xx我没看见。过了一会儿,我当家的郑xx回来啦,我在屋里就听见有打他的声音。我从屋里爬到门口一看,我当家的已经被打倒在了地上,满脸是血。
2、被害人郑xx陈述:郑xx领着他大哥郑xx、侄子郑某某、外甥穿白上衣带眼镜、还有郑xx家姐、郑xx的妻子王xx,他们一帮子一到我家就骂着找我爸,当时我爸不在家,郑xx领着他们一帮子就冲进了我家堂屋里,郑xx一进门就带头啪啪几下子把我妈打倒在地,郑xx家姐的儿子那个穿白上衣带眼镜的人和郑某某用脚把我跺倒在地,那个带眼镜的人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朝东拉着和郑某某一块打我,把我打倒在地起不来了,郑xx又朝我身上踢了几脚,他们一帮子人走到我家院子里正好碰见我爸回来,我听见外面拍拍的又是一阵子打人的声音。
3、被害人郑xx陈述:昨天下午2点多,我从外边翻豆子回家,回到家门口,碰到郑xx、郑xx等人,他们六七个男女跟着进了院子,郑xx拿铁铣就打我,我一看情况不对,就拿了桐木棍,郑xx上前抓住我打我,郑某某、戴眼镜的外甥,另外一个外甥都上前打我,三中用铁铣朝我身上乱拍,上身下身腿上都被拍住,留中、亚男、戴眼镜的,另外一个男子上前打我,用拳打用脚踢,把我打倒在地上。我进院时看见我妻子崔xx在堂屋门口,嘴上有血,我妻子、儿子郑xx怎么挨打的我说不了。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9年10月2日,我当时在周口市X街给俺三叔郑xx的岳母帮忙做生意,俺三婶子给我说俺奶奶给人家生气了,我就和俺三叔郑xx一块坐车回到俺村。到俺村后,我和俺三叔直接去了郑xx家,当时郑xx的妻子和他儿子郑xx在家,郑xx不在家,我奶奶在郑xx家院子里躺着,我和我三叔问他们为什么打我奶,我们双方开始吵了起来,我上去把郑xx的儿子郑xx摔倒了,我又用拳头和脚打了他,我三叔用拳脚打郑xx的妻子。打了一会儿,俺大娘王xx把我拉了出去,我去了俺村郑xx家,俺叔没在家,我和俺婶子一直说话,没有出去,后来我奶奶被拉着看病时我才出来,其他怎样打的我都不知道了。我和我三叔都没有带什么工具,空手去的。
2、另案被告人郑xx供述:昨天上午大约十点,我正在地里干活,俺村的郑xx去地里叫我说我妈被人家打住啦,到郑xx家找到我妈赵xx,她头朝南脚朝北躺在郑xx家前院内的豆秸上面,我问她咋住啦,她也没吭声,回到家我分别给我大姐郑xx、三弟郑xx打电话说了情况,让他们都回来看看,我就一直呆在家里,外面的事我一点都不知道。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郑xx证言:昨天中午11点左右,我接到我弟弟郑xx电话说:“咱娘叫xx家人打住啦,你过来看看”。我就和我二儿张x一块到了郑某,在郑xx家院子里我妈躺在院子里豆秸上,我妈赵xx说郑xx的妻子老崔及其子女打她了。我去了郑xx家好多次,去看看我妈喂她点水。下午,我们家人一块去郑xx家,郑xx就掂了个桐木棍上前去打我大弟郑xx一下子,我上前劝,郑xx的木棍又打在了我身上,郑xx家的一个男亲戚也在场,他也上前劝架,因为当时很杂乱,我也没有看清谁打谁、谁受伤,到郑xx家去的有我和我大弟郑xx、三弟郑xx,别的我不在意,那一会我害怕迷啦,具体情况我说不了。
2、证人张x证言:证实了张x和其母亲郑xx一块到郑某村后到了郑xx家,张x共去郑xx家三次,去看其姥姥,自己没有参与打架的情况。
3、证人赵xx证言:10月2日上午,郑xx的妻子骂我,我还骂,但我骂不过她,我就把她家的玉米棒子扒到沟里,郑xx的两个女儿见我扒玉米就用手机拍照,郑xx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就打我,把我按到地上打,他们打我之后,我就进她家,躺在他们家大门内的豆秸上。郑xx的儿子拿了一把刀来杀我,我夺时郑xx的儿子用刀扎伤了我的右臂和右手无名指。我用铁锹扔了她们一下,但没有扔到她们,其他发生啥事了我不知道。
4、证人何xx证言:今天上午我妻子接到郑某老表打的电话说俺姑与人家生气打架啦叫我们过去看看,我和崔x就去了郑某。我刚到郑某俺姑夫家门口北边,见五六个人(有男有女,其中一个个头稍高,长红脸,北头)进到俺姑家抓住俺姑夫郑xx就打,五六个人乱打,用棍、用铁铣把俺姑夫打倒在地上,我赶紧上前捞,我捞住拿铁铣的男子,把铁铣给他夺过来,一个年青的穿白衬衣的男子朝郑xx头上踩,我就回到屋内见俺表弟郑xx躺在东间床边,我也没和他说话,赶紧打110报警。打得很乱,我劝没有记清楚怎样打的,只知道一个年龄稍大的男子用铁铣朝郑xx身上拍打,拿棍的打郑xx头上啦,一个年轻的穿白衬衣的朝郑xx头上跺,北头高个子也上前打,打得很乱,我只是劝,上前夺铁铣,具体咋打的我讲不清。
5、证人崔x证言:今天中午一点钟左右,我姑表弟郑xx给我打电话说他邻居郑xx家母亲到他家闹事去了。今天下午,我和俺丈夫何xx、儿子何x俺三口刚到俺表弟郑xx家同门口,我看到有四五个人在俺表弟郑xx家中院子里面,手中有拿铁锹的,有拿木棍的,他们四五个人正在打俺姑夫郑xx,俺丈夫何xx就上前劝解,我就抱着俺儿子何x出去打110报警电话,有一个穿白上衣的年青人用手关住俺姑夫郑xx家中的同门,在院子里面继续打他。
9、鉴定结论:证实三被害人的伤情。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和其亲属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关于应数罪并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某人的辩某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亲属已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故可对被告人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雪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