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X乡X村一组。
负责人孙某甲,系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又名孙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己,男,汉族。
上诉人禹州市X乡X村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上诉人禹州市X乡X村一组。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怡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