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甲。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
委托代理人白某丙。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阴历二月初六按民间习俗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x元和金项链一条,金项链价值3465元,后原、被告未登记结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金项链一条(价值34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5月7日前返还原告白某甲金项链一条(价值3465元),彩礼款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祥民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