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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冀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系李某某之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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