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又名张X系李某某之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