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玲玲,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松青青,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