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旭龙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潢川县飞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油脂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旭龙建安公司诉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月,与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后,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向原告出具欠到工程款x元和保修金x元的欠据两张。同年9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x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偿还欠款x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6日,原潢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现为旭龙建安公司)承建被告飞龙油脂公司住宅楼,1999年4月10日竣工。同年4月20日,该工程经潢川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站评定工程质量优良。2000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后,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向原告出具欠到工程决算尾欠款x元欠据一份。当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该工程保修金x元,期限一年。被告飞龙油脂公司仅于2000年9月1日还款x元。余欠款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
另查,潢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12月15日下发公告,以被告飞龙油脂公司未参加2004年度检验为由吊销飞龙油脂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该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潢川县粮食局或者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告飞龙油脂公司委托原告为其承建单位家属楼,工程竣工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飞龙油脂公司仍拖欠部分工程款和保修金不付是错误的,应予清偿。被告飞龙油脂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其一直未予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被告飞龙油脂公司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飞龙油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和保修金合计x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月15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飞龙油脂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枫
代理审判员李某林
人民陪审员蔡涛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