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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郑州爱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又名董某伟,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爱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爱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爱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支付第二学期的租金x元。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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