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蓝健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第三人:梁某,男,22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河南蓝健陶瓷有限公司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某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蓝健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第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审判员刘德荣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