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返还彩礼款8000元,诉讼费60元,共计8060元。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