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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于1999年4月3日非婚生一子刘某,现要求确定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非婚生子女刘某由被告刘某扶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顾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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