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于1999年4月3日非婚生一子刘某,现要求确定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非婚生子女刘某由被告刘某扶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良
书记员顾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