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A公司诉郑B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C。

委托代理人冯D。

被告郑B。

原告上海A公司诉被告郑B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冯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公司诉称: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E村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是由原告管辖的公有房屋,2000年起原告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从2001年10月起被告拖欠租金,原告曾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但从2006年11月起,被告陆续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租金16,000元;终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搬出系争房屋,并支付至搬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郑B未到庭,庭后辩称: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是原告不同意。因经济能力有限,16,000元欠租一次性无法支付,同意在2008年内分两次付清。不同意解除协议,一旦收回房屋,被告更无能力支付欠费。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杨浦区E村X弄X号X室房屋是由原告管辖的公有房屋。2000年12月18日上海F公司(2002年6月G、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组建为上海A公司暨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被告租赁使用系争房屋。后因被告欠租,原告曾于2004年1月起诉法院,2004年4月本院作出(2004)杨民三(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05年1月9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又签订《租房协议》,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0日,租金为每月1200元,以半年度为核算。2007年1月4日,被告出具字据,表明“欠2006年6月15日至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至9月房租在2007年10月内付清”。2007年11月1日,被告再次出具字据,表示“欠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租金合计16,000元于2007年底付清”。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2008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被告租赁系争房屋,理应支付租金。现被告两次出示字据表明未按期付租,且在承诺到期后仍未履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关系解除后,被告应负有退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房期间房屋使用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A公司、被告郑B于2005年1月9日就上海市杨浦区E村X弄X号X室房屋签订的《租房协议》;

二、被告郑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公司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6,000元;

三、被告郑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迁出并向原告上海A公司交付上海市杨浦区E村X弄X号X室房屋;

四、被告郑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人民币1200元标准支付原告上海A公司2008年1月1日至房屋归还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郑B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萍

书记员储嘉jun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