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
被告傅××。
原告徐××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婚后双方差异日见明显,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傅××辩称,自从原告到宾馆工作后,经常不回家,不关心孩子,也不补贴生活费,偶尔问他要了他才给一点。家里确实发生过打架,110民警也来过。夫妻感情确实淡漠了,但住房无法解决,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0年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徐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有隙,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徐××要求与被告傅××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