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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宁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宇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灵宝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灵宝分公司)为与宁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通灵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索某、刘宇波,被上诉人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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