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女。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
被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
原告蔡某诉被告赵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楼上下层邻居。2010年5月,被告未经原告和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其天井上方,搭建了一个顶棚,该顶棚高出围墙许多,且顶部距离原告家窗户较近,对原告的安全构成妨碍,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顶棚,恢复原状。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现状属实,但被告之前已经有一类似顶棚,5月份装修时进行了改装,且已在周围安装了栅栏,并不影响原告安全。同时,现在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故不同意原告诉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赵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即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的产权人。2010年5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和有关部门同意,在其天井上方部位,用塑钢等材料,搭建了一个顶棚,该顶棚高出围墙许多,其顶部距离原告窗户较近。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现在天井上方搭建的顶棚,高出围墙许多,距离原告阳台较近,对相邻方原告的生活安全构成妨碍,理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现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天井上方搭建的顶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