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储a3人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储a,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0年6月12日被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a,男,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1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印a,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a、乔a、印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储a及其辩护人魏a、被告人乔a、印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储a、乔a、印a结伙,在三人开设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的棋牌室内,采用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协助吸毒等方式,容留朱a、陈a、王a、徐a等十余人(均另处)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储a被当场抓获。

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乔a、印a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储a、乔a、印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a、陈a、王a、徐a、潘a、张a、沈a、陆a、罗a、王b、蒋a、顾a、张b、严a、曹a、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a、乔a、印a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乔a、印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储a认罪等为由,请求对储处宽处罚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储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乔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乔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印a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印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