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为南阳市康正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阳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益康销售中心,申请人持李学军出具的证明,证明票据已合法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葛市海润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郭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