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纸行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某纸行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纸张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纸行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纸张经营部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纸张经营部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纸行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余款被告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2月1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