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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郭某某,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7年4月,被告以收回路边营业门面为由,收回我在本村路边建造的8间门市部和其它建筑物,当时言明收房付款,经村委核实该房屋x元,后达成口头协议,三天内付清。门市部承包给他人后,被告只付我x元,下欠x元说是一星期内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会计给我出具的3万元欠据上写有“换手续”字样,是当时会计给打了一个x元的条,后又写成x元的条,是从x元换成x元欠据的意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x元及利息。

被告村委会辩称,一、该x元房款已付清,帐册上显示,原欠原告房款x元,但其上面明确批注“其中x元已付本息”,另注明“又取x元”。当时该条已入村委99年8月30日凭证。二、原告已将x元收回,原告当时作为村主任,让会计给其出具欠条,而会计已明知其已取款x元,无奈之下给其出具欠据,但又注明“换手续”,意思是其收取的承包费没有向会计那里交钱,而是自己花了x元,以后双方互换一下手续,双方债务就完结了。三、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原告所持欠条系1999年8月31日出具,其应在二年内行使诉讼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村X路边建造门市部和其它建筑物,1997年经村委会协商将其收回,约定房屋折价x元,协议主要内容为:李某某在场地上路边所建平房8间,折价肆万伍仟元整(x元)归村委会所有;经折价后,村委会应付给李某某款肆万伍仟元整(x元),此款在97年4月底前付清。该协议签订后的1999年7月30日,村委会将x元本息付清原告,下欠x元,于1999年8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二联单欠据,内容为:“99年8月31日,今欠到李某某房款叁万元整,小写x元,月息2分,经手人李某顺。”该欠据上有村委会公章和会计李某顺手章。同时该欠据上会计注有“换手续”字样。庭审中,被告村委会提供了1999年8月30日记帐凭证和明细分类帐帐页显示,该x元已付清,虽然记账凭证中没有原告的收款手续,但记帐凭证第二页后边有撕掉单据的痕迹。村委会提供的2007年内部应付款、借款清单上,有借李某某款x元,原告李某某称该x元就是欠其的x元,当时其取走2000元,尚欠x元;被告称这x元与原告的x元不是一回事,该x元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借款,而原告起诉的是x元欠款。经我院结合村委会查询帐目未发现原告2000元取款手续。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曾在1998年9月份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于2000年3月辞职;原会计李某顺于2009年6月2日病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元欠据,被告提供的记帐凭证、帐页,2007年底应付款、借款清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持有1999年8月31日村委会给其出具的3000吩萸宓嵛驶空阅鞠檬罡芽兑甯嬖遥谇窃始菊て兄兄河羲サ莸木鄣:幔苹旨谟迷犯萸暇⑸凶坝弧只毙帧担魉嬖指谐糜犯钋挚切皇鲆娓诖卦笾Υ描拇さ葜郑某苹鸭ヒ廊郑某ㄎ捣魉访萸木娴嫡允剩嬖龈窘馄耪写τu的x元欠据,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其x元欠款及利息,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2007年底内部应付款、借款清单上有其x元,称是其x元欠款取2000元后下欠的x元,但经我院查证,未发现原告取款2000元手续,说明该x元与本案原告起诉的x元不是同一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该x元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兰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美

陪审员张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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