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X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被告员工。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XX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