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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X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被告员工。

案由:其他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诉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XX人民币6,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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