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岭县人民法院:单某甲与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单某甲

被执行人单某乙

申请执行人单某甲与被执行人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决如下:“被告单某华、单某乙、单某芹、单某富、单某春每人给付原告单某甲医药费35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五被告每人负担1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医药费3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医药费35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昊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