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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郑州市都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都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总经理。

马某某与郑州市都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双方的劳动关系客观存在,依法应予认定。请求省高级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郑州市都峰铝业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一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申请人马某某既没有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虽提供了多人的证人证言,但该证人证言经原审法院调查落实,均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其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立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衡宏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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