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己,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七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某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壬,长垣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垣县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段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孟某某,曾用名曾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段某庚诉长垣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段某癸、段某某、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封行初字第033-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段某庚不服,以被上诉人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行初字第033-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刘某春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