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中牟县天成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雷某某与被告中牟县天成冷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雷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四百九十二元由原告乔某某、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运兴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左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