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40多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