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46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男,3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范某某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进行送达,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70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