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姜某。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姜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车辆一台(发动机号x-x),诉讼费600元由被执行人姜某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姜某未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姜某于2009年3月22日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诉讼费人民币6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姜某承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