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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执行人李某甲。

被执行人李某乙。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李某甲于2008年12月5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x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9.30‰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某甲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9.30‰的50%计算支付违约金。三、被告李某乙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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