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李某甲。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