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申金贵等诉被告韩某某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申金贵、申延朋、申跃立、申会轻、申建立、申银超、申武轻、申武臣、申新营、申月良、申春营、申清坡、申铁军、申中义、申尧、申中秋、申八朝、申庆长、申志斌、申会庆、申章和、申万立、申流杰、申建臣、申会乾、申柏乾、申贵川、申五奇、申三奇、申银乾、夏合现、申平安、王建涛、王建松、王双印、王军朝、刘国瑞、孙某坡、王万坡、王贯彬、王更新、李某长、王建民、马伟、王天臣、李某林、王军杰、王晓瑞、王留群、李某深、王选坡、王贯杰、王国强、刘建功、刘建修、王武生、刘正高、刘建高、刘高明、刘火战、王振坡、王传民、刘永振、刘会振、刘相根、刘灿伟、刘干伟、孙某安上列原告均系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姬某某,女,成年,系被告韩某某母亲。

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X),男,12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成年,系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X)父亲。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成年,系被告宋某某母亲。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成年,系被告孙某某母亲。

上列当事人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共同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推举代表人孙某安,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宋某某、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张某甲(曾用名张X)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四被告在我们承包的责任田点火烧小麦秸秆,造成我们68户137.4亩地上的15公分高玉米苗被烧毁,使之前期投入付之一炬,又造成玉米晚播,延误农时,减产已成定局,我们要求四被告按每亩150元进行赔偿,总计x元。被告虽然年幼,但已懂事,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某某及其监护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X)及其监护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宋某某辩称,着火当天,我与朋友一块到邻村朋友家玩,吃过午饭回家。在回家途中,因天气热,在路旁一棵皂角树下歇息,看到远处一块地着火,我没有往跟前去,后被高岭村X村干部带到村委会,受到无故的责备与批评,后又被带到白沙派出所进行询问。我没有参与点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被告孙某某监护人李某某在开庭时口头辩称:我儿子吃过午饭跟一个朋友到朋友的舅舅家玩,中途在一树下歇息,看到远处有火就没到火前去,高岭村的人见到我儿子,认为是我儿子点的火,点火时我儿子根本就不在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我们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四被告同去伊川县X镇X村玩。途中,被告韩某某用打火机将原告地边一堆小麦秸秆点燃。尔后四被告就去了南寨村。下午4时许,四被告从南寨村返回。途中,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X)又将路边上的麦秸点燃。尔后四个人又往回走,不多时即被伊川县X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其四人送到伊川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韩某某、张某甲(曾用名张X)承认点火是其二人所为,因那天风大造成原告受损严重。经现场勘验,大火烧毁玉米地面积为137.9亩,分属原告67农户承包责任田。

另查明,每亩重新播种玉米需种子款20元,人工费100元,故137.9亩地的损失总计为x元。

本院认为:禁烧秸秆,是各级人民政府近几年来不断颁布的法规法令,加之政府连年加大禁烧力度,早已是尽人皆知。被告韩某某、张某甲(曾用名张X)不顾政府法令,焚烧秸秆,且给原告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宋某某、孙某某虽与韩某某、张某甲(曾用名张X)同在一起,但其二人既未指使韩、张点火,本人亦未进行点火,故以上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姬某某、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方损失x元。

二、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方对宋某某、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若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姬某某、张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