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X路白竹水库旁一单元五层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超元,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春江花园,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个体户,现住冷水滩区二小对面,身份证号码: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XX与被告唐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唐XX、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