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河南洛浦(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倪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旭辉、被上诉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冬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睿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