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路X号,身份证号:x。。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身份证号:x。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雅美牙科诊所上班,身份证号:x。
原告周XX诉被告胡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胡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共计219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