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沈士龙(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泌阳县X镇X村委宋庄赵某某家,将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雷克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2940元。当晚沈士龙将摩托车拉到邱某某家,邱某某给沈士龙130元买下该辆摩托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高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证言、同案人沈士龙供述,被盗摩托车的有关信息,(2009)泌刑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邱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坡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