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被告人邵某某以给王某某找工作为由,收取王某某1350元现金,后邵某某通过他人给王某某伪造了在泌阳县公安局的上岗证三件,并在上岗证上加盖伪造的“泌阳县公安局”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上岗证件,泌阳县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坡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