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高溪市X村委会马坪开发区X村X号,身份证号:x.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高溪市X村委会马坪开发区X村X号,身份证号:x。
原告唐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XX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