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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2876号

原告孙某某,男,1944年11月15日,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一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被告奚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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