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44年11月15日,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一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被告奚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